双桥府发〔2008〕28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2008年6月3日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全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其中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按征地面积进行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25平方米。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推行货币安置的指导原则,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人均增加5个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原安置面积合并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与土地征收时一等甲级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住房安置面积标准。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普通商品房均价由区物价部门和区房管部门商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次150元的标准按两次计发。
区政府对全区统建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该指导价参照普通商品房均价制定,同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房安置。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求助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求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衡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双桥府发﹝2006﹞12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2、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
3、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二○○八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 征地 补偿安置△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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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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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
| 单位:元/亩 |
| 项目名称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
3500 |
补偿面积的确定:以征地面积为准 |
| 说明:1.实行综合定额补偿后,将不再对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清点。 |
| 2.专用 鱼池另每亩增加500元。 |
| 3.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附着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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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结构 |
等级 |
补偿单价(元) |
墙体 |
房盖 |
其他 |
| 甲级 |
乙级 |
丙级 |
| 钢砼 |
一 |
315 |
310 |
305 |
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 |
钢砼屋面 |
外墙面砖,琉璃瓦,钢砼多孔板,花岗岩或木板地面,铝合金塑钢门窗 |
| 二 |
300 |
295 |
290 |
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 |
本土平瓦屋面 |
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钢砼木桁条,铝合金或塑钢门窗,水磨石或木板地面 |
| 三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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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砼框架承重,钢砼基础,实砌墙围护 |
本土平瓦屋面 |
清水墙,木门窗,水泥地面 |
| 砖混 |
一 |
285 |
278 |
270 |
内外24墙或条石墙 |
预制盖 |
内外墙抹灰,磨石(地砖)楼地面,外墙大面全缸砖,玛赛克面,铝合金窗 |
| 二 |
263 |
255 |
248 |
内外24墙或条石墙 |
预制盖、瓦盖 |
内外墙抹灰,外墙部分缸砖,瓜米石楼地面 |
| 三 |
240 |
233 |
225 |
内24墙,外18墙,空斗墙或条石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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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外墙抹灰,三合土楼地面;2、内墙抹灰,外清水墙,三合土楼地面 |
| 砖木 |
一 |
225 |
218 |
210 |
内外24墙或条石墙 |
小青瓦,预制檩,木板桷,木檩 |
室内外抹灰,望板,磨石(地砖)地面 |
| 二 |
203 |
195 |
188 |
内外24墙或条石墙 |
小青瓦,木檩,木条桷 |
室内抹灰,瓜米石地面 |
| 三 |
180 |
165 |
150 |
空斗墙,11墙 |
小青瓦、石棉瓦,木檩、竹桷 |
清水墙,三合土地面,简易地面 |
| 续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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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炭渣、穿逗 |
一 |
195 |
188 |
180 |
炭渣墙,木板墙,部分砖墙 |
小青瓦,木板桷,木檩 |
炭渣墙内外抹灰、望板,瓜米石地面 |
| 二 |
173 |
165 |
158 |
炭渣墙,部分木板墙 |
小青瓦,木板桷,木檩 |
炭渣墙内外抹灰、三合土地面 |
| 三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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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渣墙,木柱、内外石板或篾片夹壁 |
小青瓦,木条桷,木檩,石棉瓦 |
简易地面 |
| 土墙 |
一 |
165 |
158 |
150 |
全土墙 |
小青瓦,木板桷,木檩 |
内外抹灰,望板,三合土地面 |
| 二 |
143 |
135 |
128 |
全土墙 |
小青瓦,木条桷,木檩 |
内墙抹灰,简易地面 |
| 三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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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土墙 |
小青瓦,木檩、石棉瓦、竹桷 |
部分内墙抹灰,简易地面 |
| 简易 |
一 |
105 |
100 |
90 |
矮小土墙,单砖干垒,凝固土板墙 |
小青瓦,石棉瓦、油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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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83 |
75 |
68 |
竹编 |
油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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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60 |
45 |
30 |
其他杂乱材料 |
油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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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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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房屋补偿等级时,应结合房屋新旧程度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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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
| 3、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30%补偿。 |
| 4、有墙无盖不能作房屋补偿,按地坝、围墙结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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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房屋结构的划分,一律以主体结构为主。如三面砖墙,一面土墙,按砖墙3/4、土墙1/4计算补偿; |
| 两面砖墙、两面土墙,按砖、土墙各一半计算;其他情况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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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
| 7、凡缺少房屋补偿规定标准两项者,一律按所定类别标准降一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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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经补偿后的房屋由个人自行拆除处置。(企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
| 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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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物补偿标准 |
|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
条石 |
M3 |
34-5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 片石 |
M3 |
24—40 |
| 砖 |
M3 |
28—44 |
| 土围墙 |
M3 |
4—6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M2 |
44—60 |
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的,按碎石路面标准补偿。石板路只计算石板补偿。人行土路一律不予补偿 |
| 条石路面 |
M2 |
38—52 |
| 碎石、泥结路面 |
M2 |
28—39 |
| 简易路面(机耕道) |
M2 |
13—15 |
| 预制板路 |
M2 |
6—8 |
| 石板路 |
M2 |
5—6 |
| 砖瓦、石灰窑 |
砖、石砌 |
座 |
3900—50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吊井 |
个 |
30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设备、材料补偿。 |
| 简易 |
个 |
100 |
| 提压式机井 |
个 |
400 |
| 电动式机井 |
个 |
500 |
| 坟墓 |
单人坟 |
座 |
21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按期迁葬,逾期不登记或不迁葬的,按无坟主处理 |
| 双人坟 |
座 |
320 |
| 地坝 |
石板(经人工构筑的) |
M2 |
5—6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平地,不论是三合土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大路石板采取综合定额补偿后不再另行补偿. |
| 水泥 |
M2 |
8—10 |
| 三合土 |
M2 |
4—5 |
| 土 |
M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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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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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物补偿标准 |
|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粪池贮水池 |
三合土、水泥 |
M3 |
8—10 |
经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不再另外计算材料费,农民自建室内粪坑以及野外废弃粪池,一律不予计算补偿 |
| 土 |
M3 |
3—5 |
| 条石、坚石硬打 |
M3 |
22—33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M3 |
33—44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材料费补偿。 |
| 片石(三合土、砖) |
M3 |
17—22 |
| 水管 |
室外钦水管(铁质)(塑料) |
M |
2.5 |
不含市政管网 |
| 电杆 |
9米以上水泥圆电杆 |
根 |
83—94 |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或个人投资的 |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根 |
39—50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M |
2 |
电线按档(零火两根)计算 |
| 动力电线 |
M |
3 |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2750—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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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废弃沼气池不予补偿。 |
|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及时清除。 |
| 3、新修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粪池,贮水池,必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否则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