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保护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条件以及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地理位置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申请优先原则。
第四条 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5000元以上);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一是经营场所属自有产权门市,二是如为租赁门市,则租赁期限必须二年以上,并应当出具承租方的有效房产证明);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加气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经营点、油漆胶水经营点等);
(二)中小学校周围(双路镇的中小学出入口20米以内;其它乡镇的中小学出入口50米以内);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消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再投资等形式变相提出申请的;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或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提出申请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 双路、龙滩子和其他乡镇所在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300人以上。
(二)在商贸集中、人口密集的商业街道零售点间距为150米以上;在其他一般地段及城郊结合地段零售点间距为200米以上。
第九条 村(居)民集居点、单位园区集市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300人以上。
(二)零售点间距应在200米以上。
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300人以上。
(二)零售点间距应在10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其他农村村社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个行政村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1000人以上。
(三)零售点间距应在8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宾馆、商场、超市、饭店、茶楼、酒楼、歌舞厅、网吧等商业或娱乐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城镇的,经营场所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位于农村的,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客源量应较大且稳定,并拟定在室内场所销售卷烟的;
(三) 零售点间距应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条 县级公路以上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0米,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300人以上;村社等机耕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00米。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应在1000人以上。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方法:以申请点为中心与其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行人习惯性行走的线路进行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测量。
第十五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排队等候原则做出办证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对革命伤残的退役军人、劳模、下岗职工、残疾人和特困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做出办证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双桥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双桥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双桥区烟草专卖局联系方式
地址:双桥区双南路28号
电话:(023)43333279
Email:jishku@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