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府发〔2007〕44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中心建成区范围内(含双路镇、龙滩子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
(二)景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三)通桥镇范围内(工业园区、景区用地除外)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征收范围、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除政策性减免缓外)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已与工业园区、龙水湖景区签订配套费收取标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超出协议约定开发时间的按此文件标准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