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府发〔2006〕30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区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市双桥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和《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指区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人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二)向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需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需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五)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七)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八)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重要专业规划的制定或调整;
(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十)区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动用50万元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
(十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四)其他需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区政府领导通报。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公示或预告制度,以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过程。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重庆市双桥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和《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办理。
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行政首长或其办公会议、行政首长委托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九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区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区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发计委、区政府督查室等机构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区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区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已确定为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需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决定。
第二十条 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区政府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区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区政府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区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区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区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区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决策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区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区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