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所、队、科、室、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分局特制定了如下“九不准”的规定,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
二、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向单位、企业、群众及当事人吃、拿、卡、要,严禁接受当事人和委托人的钱物及宴请。
三、不准耍特权,杜绝发生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事。
四、不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五、不准乱收费、乱罚款及乱没收财物。
六、不准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经商办企业或为非法经营提供保护。
七、不准违反规定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不准对群众报警求助、投诉推诿或拖延不办。
九、不准干扰、影响办案单位依法执行公务。不准利用职务、特殊关系等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影响公正执法。
上述“九不准”如有违反,分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二OO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