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桥区征地农转非货币安置住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确保
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
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根据本办法
的规定,以户为单位申请货币安置住房。
征地拆迁范围内,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
权,在城镇确无住房的城镇人员,也可按上款规定申请货币安置
住房。
第三条 货币安置住房按每人17—18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
安置,本区内购房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四条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的户主,应
当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
经签订,住房安置对象不得再选择其它住房安置方式。
第五条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按有
权部门公告的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征用土地时一等甲级砖墙
(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住房安置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平均售价和建安造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区工地行政主管等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第六条 选择以货币方式安置住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
合同后五日内,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
至500元的搬迁补助费。
被安置对象的原有旧房应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后十五日
内自行拆除,旧房补偿费和货币安置费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
场验证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入。
第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住房安置对象其配偶或
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
父母居住在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0平方米建筑
面积,其价格按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减去该经济适用房建
安造价的50%后计算,一并计人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
第八条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
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城镇
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按货币方式安置住房时,以被拆迁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所有权人作为安置对象,其
价格按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减去该经济适用房建安造价的
50%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