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府发〔2007〕4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区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双桥区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15日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双桥区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电力提灌站设施的规划、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桥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三)监督电力提灌站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备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执行;
(四)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四条 镇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组织农村机电提灌的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
(三)负责电力提灌站管护规章、操作规程、设备维修改造计划、作业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督促、落实电力提灌站安全管理、设备管护责任制;
(五)做好提水费的核定和监督使用工作。
第五条 村级行政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电力提灌站设施、设备的安全管护、维护保养工作,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和保护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调解用水纠纷。
(二)制定灌区的灌溉,岁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提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的建设、安全管护、维护保养、技术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站养站。采取集体或个人投入、政府扶持、财政补助、收取计量水费等办法,筹集维修改造、维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区级财政每年每座电力提灌站补助日常维修管理、安全管护资金2000元,在小型水利费中列支,资金补助实行以奖代补、以扣代罚的奖惩办法。
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按时完成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工作突出、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春耕生产和抗旱提水、抗旱防灾、抢险救灾工作中故障排除及时工作突出的镇,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上,可在每站2000元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资金的奖励。
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管护责任制未能落实,未能按时完成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和未能承担春耕生产、抗旱提水、防灾、抢险救灾工作任务的镇,按其完成工作数量的电力提灌站的多少计拨补助资金,完成任务不足50%的镇,不予以维修管理、安全管护资金的补助。
各镇必须当年在四月十日前完成全部电力提灌站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通过区农林水务局的检查和试机验收。
第八条 各镇、村必须加强电力提灌站的管护工作,守护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人,并签订守护合同,报区农林水务局一份备案。守护责任制到期未能落实的镇,扣减当年补助资金的50%。
镇、村落实守护责任制、签订守护合同,上报区农林水务局的时间必须在当年元月15日前完成。
第九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由于未进行维修、保养造成损毁,被盗造成损失的,区级财政不予以恢复维修的资金补助。
农村电力提灌站由于管护不力和未能进行维修、保养造成损毁,设施、设备被盗造成损失的,由镇人民政府自行修复;或由区农林水务局和区财政局对电力提灌站恢复工程进行规划、设计预算,并由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实施,所用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该镇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出。
第十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由于设备老化或工作中自然损毁的大型设备需更新改造和修复的,由各镇向区农林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农林水务局和区财政局检查确定核实以后,区级财政给予设备购置经费的补助,并负责购置设备,镇、村负责设备的安装。
第十一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维修管理、安全管护补助资金,镇级财政必须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
第十二条 农村电力提灌站维修管理、安全管护补助资金首次拨付在当年二月底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30%(即每站600元)下拨,第二次拨付于第三季度结束前,下拨全部补助资金的剩余部份。
第十三条 各镇农村电力提灌站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 电力 设施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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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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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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