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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
(三)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向市审计局、区人民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按《审计法》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属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社会福利基金等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法〔1999〕20号)规定的单位领导人员(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审计与本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区人大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预算内外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区级财政收支中与行政事业方面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十四)按审计署授权、市审计局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负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按市审计局统一安排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七)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组织指导全局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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