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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国家和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2、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配套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以及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各单位实施公务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录(聘)用工作;指导协调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
4、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职员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5、负责全区人才资源规划、人才开发和人才管理、提出我区人才开发和人才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及副主任科员以下的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负责全区人才人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才人事方面的国际交流与使用,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使用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专家和留学返乡人员的协调管理工作。
6、负责人才交流机构、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指导人才交流中心开展人才评价、人才交流、人才引进、管理职务和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的就业推荐安置及社会流动人才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组织培训,协调落实军转干部随迁家属(干部)的安置工作。
8、负责全区政府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负责报送上级机关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的审核。
9、管理指导城乡劳动力开发的就业工和,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全区就业形势。指导全区就业工作,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费保障和再就业办法,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10、指导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制定实施全区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办法。
11、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规范、规划,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察职能;搞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企业工人政策性安置工作,参与推荐劳动模范工作。
12、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水平实施监控;依法督促企业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探亲和职工福利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13、负责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伤残性质检查认定、退休审批,管理机关事业工人的档案工作。
14、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农村社会保险的配套实施办法,并积极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
15、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地区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与人才交流。
16、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及有定待遇工作;管理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退休人员的易地安置工作。
17、综合管理、开展全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
18、承担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建设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9、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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