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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主要职能
负责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区域调节与管理,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管理,负责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区物价工作。
㈡主要职责:
⒈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增长方式、结构调整和人口控制、劳动就业等调控目标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承担全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⒊做好社会总量需求和总供给的总量平衡和经济结构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生产力布局和资源开发、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⒋负责全区国民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发展趋势分析;编制和实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审批或转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⒌组织编制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审批或转报,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和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组织实施;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和以工代赈的重大问题。
⒍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平衡,监控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基础性产品价格,搞好粮食宏观调控。
⒎研究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制定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⒏负责全区区域经济合作与经济协作的有关工作。
⒐负责制定全区招商引资总体规划,负责各类项目的引进、组织项目洽谈、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三资”企业项目的审查、审批、服务、管理;负责全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和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⒒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调查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⒓负责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调查工作。
⒔收集、汇总、整理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⒕依法对各单位、组织进行统计登记。
⒖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价局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⒗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⒙指导、协调和监督区级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⒚负责对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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