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反映:区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查处货车
办理回复:2008年5月26日,区交通执法人员等在例行交通执法检查中,查证到渝中区光明五交化公司所属渝A E5072货车载有元丝。交通执法人员作了现场取证和交通行政案件调查笔录。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所属的渝A E5072货车所运元丝,从重庆运往大足县龙水镇销售,应属经营性运输,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电话投诉中也说明是厂里的运货车)。执法人员开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在通知书和措施凭证上签字认可,执法人员让当事人到执法大队处理室接受处理,但是人申请要求现场处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现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开具了“重庆市交通行政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处罚叁仟元(先缴捌佰元,余款待后追缴)的处罚决定。
接到区政府值班投诉电话后,我局调阅了该宗执法案卷,有“调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要求现场处罚的“申请”,“处罚决定书”和当事人所出具罚款未缴部分的“欠条”。我局认为:渝A E5072货车所载货物属经营商品。交通执法人员是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现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的,法律条规准确,处罚适当。
区交通局办理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