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隆茂汽配厂:
你们来信反映你厂被政府拆除,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已交区国土局办理。现将区国土局就该问题的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7年5月中旬,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双桥区隆茂汽配厂在双路镇建新村八、九社交界处施工砌筑围墙准备修建厂房,经调查询问,发现该项目用地没有得到国土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口头制止,并要求其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双桥区隆茂汽配厂于2007年3月1日分别与双桥区双路镇建新村八、九社签定租地协议,租用两社耕地共计2.8亩(我局工作人员实测2.9亩)用于建设厂房,并以每年每亩土地1200斤稻谷的当年9月份价格作为租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耕地行为。
时至今年9月中旬,双桥区隆茂汽配厂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国土局于2007年9月19日对你们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渝双[责令停止]〔2007〕25号),要求你们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在双桥区隆茂汽配厂在时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情况下,国土局根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二条非法占地类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第三条破坏耕地类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破坏种植条件的”的立案标准于2007年9月20日对双桥区隆茂汽配厂的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2007年11月3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检查组一行对我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组以及余远牧副市长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检查意见反馈会上提出的要求, 区委、区政府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高度重视,11月6日,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检查工作情况,并成立了由区委常委任组长,国土、规划、公安、监察局、镇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强拆工作领导小组。鉴于对双桥区隆茂汽配厂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限期内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事实,决定对该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修建厂房的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11月8日上午8:30,在区强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双桥区隆茂汽配厂违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处理意见
(一)双桥区隆茂汽配厂未经批准,与双路镇建新八、九社签定租地协议,擅自占用耕地2.9亩,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桥区隆茂汽配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修建厂房属于破坏耕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对其违法建筑物进行执法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更不应当予以补偿。
(二)双桥区隆茂汽配厂与双桥区双路镇建新村八、九社所签定的租地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无效协议,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