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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武同志的信访回复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7月25日
代武同志:
现就您与原四川汽车厂产生劳动争议问题回复如下:
您于1996年9月与原四川汽车厂产生劳动争议,后经双桥区劳动仲裁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并于1999年5月12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1999]双民初字第24号)。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规定,您的信访申诉事项区信访办不再受理,建议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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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2880
/hdjl/news/2007-7/788_2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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