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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6月26日   来源:区司法局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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