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怀淑:
关于你来访要求提高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标准问题已交由相关部门办理,现将办理结果回复如下:
住房货币安置是根据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经济实用房价格、建安造价、商品房价格、综合造价,并以此作为计算货币补偿额度的依据。此次我区房管部门于2007年6月1日公布了新一轮商品房价格、经济实用房价格、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我局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55 号令以及《重庆市双桥区征地农转非货币安置住房试行办法》的政策规定,确定了新的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实施时间为2007年6月1日,而此前实施的青春3社住房货币安置的人员要求执行新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不符合政策时限规定,而原对其实施的住房货币安置政策及标准是合法的,故不能执行新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