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祥等天星3社部分社员:
你们来访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已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反映其子女大中专毕业后无工作、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无田地、无生活来源,要求解决困境”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53号令第四十一条“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的规定,因其子女为城镇户口,不属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向民政部门部门申请按规定解决。
2、关于“征地还建房,农业人口为20平方米/人,而其子女(上述情况的非农业户口)只还10平方米/人,买房补的差价太大,无力承担”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55号令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的规定。我们在对待城镇户口人员时,其在它处确无住房又长期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在安置时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直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户口按人均10平方米予以安置,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