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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众反映双路老街拆迁问题的回复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1月8日   来源:区信访办   
石安玉、彭焕良:
  接到你们要求按政策解决拆迁过渡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的情况反映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双路老街改造情况
  二000年是我区第一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改造。政府要求我办加大宣传力度,为此我办在中行门前三次设宣传点,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和社会各界群众散发宣传资料,大力宣传老街房屋拆迁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的政策标准。由于拆迁和过渡房困难,政府决定双路老街拆迁改造分二期实施,先行拆迁改造老街北段南,以拆迁办下发拆迁通知书为准。另根据规划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不能对原有房屋进行修建、改造、扩建等。
  二、拆迁工作情况
  (一)我办对群众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反复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二)我办严格按照房屋拆迁程序,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严格执行统一拆迁政策,统一赔付标准。双路老街房屋拆迁改造前后涉及被拆迁户约250余户,每家都有特殊困难。但在涉及政策和标准上我们一点不能突破,否则要翻盘或根本实施不下去。
  (四)在房屋拆迁实施过程中,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拆迁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门市认定,面积复核等。对二OOO年后因房屋倒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这次在老街二期房屋拆迁中,只要有产权证,我们都协调开发商按原房屋面积进行赔付。
  三、处理情况
  1.宣传资料不能代表拆迁通知。拆迁改造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成立。为此,石安玉、彭焕良提出的未拆先算过渡费、奖励和租金,不符合政策,我们不能协调解决,类似情况在老街很多。
  2.双路街52号附2号已倒塌的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我们协调开发商按原房屋面积、结构进行赔付。
  3.如我们答复不如意,可建议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区开发办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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